| 2007年樟树市农村文化三项活动工作方案
深入开展农村文化“三项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建设和谐樟树的有力举措,是真心诚意,为农民群众谋利益,引导社会进一步关心农村,支持农村,帮助农民的有效途径。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组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在总结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财政厅、文化厅新修订的《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先进文化为主题,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农村三项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和谐平安樟树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在总结2006年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村文化“三项活动”,努力创作一批有文化特色,有艺术品位,群众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艺作品,并以市场模式精选好戏、好电影送到乡村,引导督促乡镇组织本地农民开展文体科普活动,力争创特色、出经验、见成效。
三、加强领导
1、成立“樟树市农村文化三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文化局、财政局、教委、体委、科委、文联及十四个乡镇分管文化工作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文化局内。
2、明确职责。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文化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积极向乡镇推荐、提供当地和外地优秀文艺演出团体和优秀剧目,指导乡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积极配合送戏、送电影下乡等工作,设置一名分管领导,安排一名联络人员,落实好影、戏下乡的衔接工作。涉及组织群众开展文体科普活动,每一次活动都要向文化部门先拟方案,拿出预算,邀请文化部门的人员现场观摩,并搞好文字、像片或影像存档,做好经费收支明细帐。
教委、科委、体委、文联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并根据各乡镇文化特色和活动需求,积极组织参与乡镇开展的群众文体活动,把科普、体育竞技、书法、美术、摄影等,切实贯穿于乡镇组织的群众文体活动中。
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合作,加强对农村文化活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
四、工作内容
在全市各乡镇、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开展农村文化三项活动。农村文化三项活动包括:①文艺演出。承担演出任务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是设区市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每个乡(镇、场)至少安排一场设区市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以保证演出质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②文体科普活动。各乡(镇、场)在开展文体活动前必须先报方案,经市文化局审定后方可开展,乡(镇、场)文体活动以组织农民参加为主。活动可与乡镇文体特色相结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活动结束要写出总结材料及递交活动图片报文化局。对有影响的乡(镇、场)特色文化村建设可适当给予资金扶持;③电影放映。按照赣府厅发[2007]69号文件精神,落实完成每个行政村每月1场电影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4场电影放映任务,每场电影放映补贴按省文化厅、财政厅赣财教[2007]6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农村电影放映任务由放映单位协商运作方式,构建好放映网络。由设区市和县级电影公司共同承担两级公司和建立市级农村电影拷贝供应中心,并设立新片专项资金,集中引进,购买新的故事片、科教片,供各乡(镇、场)使用,使拷贝不断更新,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影片质量。新片专项资金设立的具体规定由市电影公司负责。加强全市放映人员技术培训,市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放映人员技术培训,以提高放映质量;④以上三项活动的情况要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含文字、影像、图片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1、省下达我市乡镇“三项活动”分配数为99.4万元。其中规定乡镇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为51.07万元。根据赣文市字[2008]7号文件精神,中央补贴6.75万元用于乡镇电影放映每场补贴30元,合计57.82万元。按每个行政村每月1场电影放映任务,每场计费标准不得超过230元。为保证每个乡镇每年开展两次活动,规定开展文体活动经费分配数为11.2万元,每次活动计费标准3000-4000元,文化局视乡镇上报活动方案及预算核拨每次活动经费,乡镇不得用专项资金支付文体活动奖金及购买活动奖品。30.38万元用于全年文艺演出,每场演出价格按省新修正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省下达农林垦殖场分配数为16.3万元,按2:4:4比例分配;具体为农林垦殖场开展文体科普活动分配数为3.26万元,每次活动计费2000-3000元,保证各农林垦殖场每年开展一次文体活动,农林场不得用专项资金支付文体活动奖金及购买活动奖品。文艺演出分配数为6.52万元,演出价格按省新修正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影放映分配数为6.52万,按上级规定每场放映计费标准不得超过200元。
3、省下达义务教育学校分配数为11.9万元,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4场电影放映任务,每场电影放映补贴按省文化厅、财政厅赣财教[2007]6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4、根据人口多、自然村多的乡镇,适当增加电影场次。
以上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经费总计127.6万元,由文化部门宏观调控超支不补,结余数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使用。
六、票据使用及管理
1、票据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设计印制,省文化厅发放,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江西省农村文化活动经费报帐凭证,一式三联,每本票据共五十张,第一联存根联为活动开展单位,即文艺演出团体、电影放映单位、主办文体活动单位留存。第二联审核联为乡财政所留存。第三联报帐联为文化行政部门留存。接受演出放映的行政村和上述三联留存单位负责人都要在单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主办文体活动应由乡镇文化站制定活动方案,由乡镇府审核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乡文化站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活动情况的有关数据,同时邀请当地农民群众(五名及其联系电话或住址)在票据上签字留名,作为票据审核依据。
4、乡财政所要按照以上规定对三项活动的票据认真审核,对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内容虚假的,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等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使用单位对作废(无效)票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5、审计、财政、文化部门要对活动开展的乡镇及表演团体,放映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乡镇、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本辖区内公布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票据使用的监督。
6、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票据的,要按有关规定追查使用票据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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