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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理顺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月26日,受彭宏松、胡振鹏副省长委托,省政府郑克强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就理顺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体制进行了研究部署,会后下发了《关于理顺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体制的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现就理顺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体制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我省有关部门在管理音像制品市场方面的职能是:省文化厅负责我省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我省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音像市场管理体制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做到管理体制对口统一。
2、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按依法行政的要求,于2002年3月15日前全部完成管理职能交接工作。文化部门要虚心学习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多年来积累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经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交接工作。
3、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决定我省录像放映场所于2002年11月30日前全部关闭。
4、音像市场管理体制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现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我省音像市场健康发展。
江西省文化厅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
20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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